关于进一步加强门前五包工作的通告
对违反“门前五包”行为,城管出台最严罚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门前五包”工作的通告
各沿街单位、商户和广大市民朋友:
为深入推进“门前五包”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的作用,不断巩固提升创城成果,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容貌秩序,根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门前五包”工作通告如下:
一、“门前五包”范围
(一)沿街两侧责任单位(包括临街单位、住宅小区、经营户、住户)的责任范围前后以建筑物立面、围墙、围栏至人行道路沿石(无人行道路沿石的至门前3米),长度为至毗邻单位(无毗邻单位的外延3米)。
(二)市场的“门前五包”范围为:自市场口左右各15米至人行道路沿石。
(三)施工场地的“门前五包”范围为:整个施工现场围栏至人行道路沿石。
二、“门前五包五不准”内容和标准
(一)包卫生
1.保证责任区各类公用设施整洁完好。责任区公用设施发生丢失、损坏、擅自移位和违法占用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2.负责责任区内环境整洁。责任区环境卫生脏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保持责任区内墙体、玻璃以及公共设施无乱涂写、乱张贴,无乱吊乱挂。如有违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户外广告设施、标牌必须符合设置规定,对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保证责任区内无积冰污雪。
(二)包绿化
保证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完好无损,维护绿化设施。在门前绿地内摆摊设点,向树坑、绿地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物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包美化(亮化)
保证责任区内的建(构)筑物灯光设施完好无缺损,不准擅自扒窗改门、改变建(构)筑物结构。
(四)包硬化
保证责任区内的人行道没有裸露地表,不准擅自开挖路面。
(五)包秩序
1.积极维护责任区内良好秩序。门前出现店外出摊、乱堆杂物、停车位私自设置禁止停车牌、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严格规范然放烟花爆竹行为。沿街各类庆典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必须由活动场地所属的业主负责及时清理。因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卫生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五不准”内容:
1、不准随地吐痰。
2、不准乱扔污物(包括瓜果皮核、废纸、烟头、便溺、垃圾、污水等)。
3、不准乱堆、乱放、乱挂杂物。
4、不准乱摆摊点。
5、不准乱搭棚厦。
各沿街单位、商户和广大市民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积极配合、支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商户,城管部门将依法进行严管重罚。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门前五包”落实工作都有权监督、举报。城管举报
特此通告
附:“门前五包”执法相关法律法规指南
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年11月19日
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门前五包”执法相关法律法规指南
为了严格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按照《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规定》、《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涉及“门前五包”执法相关法律法规指南汇总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类(施工现场的监管)
房地产开发五证一书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开发商所开发的项目五证不全的,擅自施工属于违法行为。
(一)施工围挡
围挡是指为了将建设施工现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使施工现场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各种砌体材料砌筑的围墙、采用各种成型板材构成的维护体等。
项目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标准
未按要求设置施工护栏或围布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可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施工围挡应当符合要求,并将不低于三分之一的面积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发布商业广告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禁止在闲置用地和待建用地上堆放杂物、垃圾。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五)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未准放整齐,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作覆盖的,或者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六)施工围挡发布公益广告面积低于三分之一的;
(二)建筑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及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项目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标准
施工噪声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项规定:违反噪声敏感区域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项目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标准
未按要求运输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行驶记录仪、装卸仪记录仪,有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在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建筑垃圾,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建筑施工企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使用或者委托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项规定:使用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在指定地点装载和消纳建筑垃圾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对车辆所属单位处元以上元处以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提倡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居民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其他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场。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
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住房城乡建设类(违法建设)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侵占住宅小区、非住宅小区公共空间和擅自侵占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公共用地的违规违法建设行为
项目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标准
占用道路擅自建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
项目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标准
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扒窗改门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及进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项规定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致使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市容管理
(一)占用城市道路经营以及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项目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标准
占道经营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广场、地下通道、绿地、公园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劳务交易、派发广告、维修和清洗机动车辆等活动。
第三款规定:“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展览、促销、文化、体育、庆典、公益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对活动产生的场地、设施破损进行修复。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处罚依据,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广场、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规定的处罚依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占用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劳务交易、派发广告、维修和清洗机动车辆等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规定的处罚依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依法举办的展览、促销、文化、体育、庆典、公益及商业等活动,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活动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或者对活动产生的场地、设施破损没有进行修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店外经营及展示物品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在店外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商品,放置灯箱和扬声器等;
第二款规定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一款对应的处罚依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一项规定,店外经营、作业、展览或者堆放商品,放置灯箱和扬声器等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对应的处罚依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项规定:在店外、阳台外,窗外、屋项、平台、外走廊,安装、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置户外大型广告、牌匾、乱贴、乱挂、乱画等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项目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标准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征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和期限设置。
第三款规定:除公路(含高速公路)沿线外,市区不得规划设置高立柱单体大型户外广告。
第四款规定:在临街建(构)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应当并用规范的蒙汉两种文字,且符合蒙文在先、同比例、同亮度、同材质的规定。
第一款、第三款对应的处罚依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对应的处罚依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项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和期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四款对应的处罚依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牌匾标识蒙汉文使用不规范的,由民族宗教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理拆除,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擅自张贴户外小型广告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张贴、刻画、喷涂各类标语、宣传品、广告。留有联系方式的,通讯运营单位应当配合查处。
第一款《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八)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的;
第二款:《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设施上乱张贴、乱张挂的;
第三款:《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项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张贴、刻画、喷涂各类标语、宣传品及广告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及进整修。
第二款: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当统一规范设置。
第三款:阳台外、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擅自安装、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平台、阳台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处罚依据:第一款《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的处罚依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九)未在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等设施、设备,破坏建筑物外立面的。
第三款的处罚依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
(五)在店外、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安装、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的。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及渣土运输
项目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标准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应当保持路面平坦、整洁、完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停车泊位、烧烤、祭祀、噪音以及其他市容管理
项目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标准
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的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已经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不得占用停车场和停车泊位出入口、通道以及消防通道。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在依法设置或者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的;
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店外烧烤或者摆放设施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规祭祀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不得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三)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的。
焚烧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六)在露天场所焚烧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油烟净化设施及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七)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出标准排放油烟;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不得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广场、绿地和公园等设置排油烟口或者排水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广场、绿地和公园等违反规定设置排油烟口或者排水口;
生活噪音以及工业噪声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扩音设备招揽顾客或者进行商业宣传。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一)随地乱扔废弃物、乱倒污废水以及随意抛掷物品的
项目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标准
随地吐痰、乱扔等废弃物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10元罚款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从高空、建(构)筑物、运输工具向外随意抛掷物品;
(三)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排水管网、绿化带或者路面等非指定地点;
第一、二款处罚依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从高空、建(构)筑物、运输工具向外随意抛掷物品;
第三款处罚依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排水管网、绿化带或者路面等非指定地点。
(二)乱堆、乱倒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
项目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标准
对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乱倒餐厨垃圾的处罚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倒入河道、排水管网、公共厕所等非指定地点。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八)将餐厨垃圾直接倒入河道、排水管网、公共厕所等非指定地点的
随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五)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侵占和毁坏绿地、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侵占和毁坏绿地的处罚。
项目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标准
物业管理区域侵占公共用地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违章搭建;
(七)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侵占和毁坏绿地;
(八)擅自在建筑物屋顶、外墙面上安装、放置、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画;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七、八项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该条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其他应用的法律法规
(一)、阻碍、防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本规定。前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根据本系统实际,需要高于或低于本规定罚款数额标准的,应将拟确定的罚款数额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公布。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较大数额罚款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门前五包”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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