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给ldquo职业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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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治理职业放贷问题上,探索出了一条司法新路: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定期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职业放贷”关联案件的监管,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让“违法线索”浮出水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高利贷”问题与民间借贷的发展“相伴相生”,并呈现“职业化”的趋势。一些公司或个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以放贷为业,通过隐蔽交易的手段,非法谋取高额利息,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导致社会风险不断积聚,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

“判决田某与风某的借款合同无效”,对于田某要求返还借款本金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于风某没有偿还借款期间的损失,按照银行同期定限存款利率计算。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确认了上诉人风某与田某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但通过检索查询,检索到被上诉人田某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关联案件达28件,金额达65.47万元。其向外借款对象主体众多,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属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且借据中的金额为利息加本金,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超出了民间借贷调剂资金余缺的功能,符合职业放贷人条件。

年10月15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市依法确认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无效的首例案件。这是全市法院以司法裁判规制职业放贷行为,积极参与高利贷综合治理的一个缩影,也拉开了通辽法院以法治力量打击与规制职业放贷行为的序幕。

针对民间借贷中的“原告常客”们,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分析全市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利用法院司法信息数据库存储的民间借贷案件信息资源,在全区率先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对于符合“前三年度内涉及民间借贷诉讼二十起以上且诉讼请求金额累计达到一百万元(涉农村牧区五十万元)或同一年度内涉及民间借贷诉讼十起以上且诉讼请求金额累计达到五十万元(涉农村牧区三十万元)以上”条件的原告,依法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并在内网定期公布并适时更新。“名录”中人员一旦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该案在后续审判执行环节将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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