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0期通辽中院发布打击规制职业放
11月1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工作开展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凤玉,市金融办副主任韩志强出席发布会通报相关情况,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敖敦图雅主持。来自通辽日报、通辽广播电视台、科尔沁都市报、中国通辽网、内蒙古商报等媒体记者参会。
发布会上,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凤玉通报了通辽市法院依法打击规制职业放贷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发布6件打击规制职业放贷典型案例。
通辽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年,全市法院新收民间借贷一审案件件,占民商事一审案件的34.45%,结案标的17.96亿元;年新收民间借贷一审案件件,结案件,民间借贷一审案件数量占民事一审案件数量的38.21%,结案标的23.16亿元。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通过类案对比、分析、调研,总结出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案件呈现职业化逐利趋势明显、隐形高利现象普遍、虚假陈述虚假诉讼行为频发、违法犯罪现象增多等特点,这些行为和现象明显超出了普通民间借贷概念的外延,严重扰乱了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对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适应形势任务发展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调查探究民间借贷业态本质,立足司法及全市高利贷治理实际,开展了打击与规制职业放贷行为的综合治理之路。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关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规制“职业放贷”若干问题的意见》、《打击和规制非法职业放贷行为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等四个规范性意见,为审理职业放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打出了规制职业放贷行为“组合拳”。截止目前,通辽市法院依法纳入“职业放贷名录”人,确认职业放贷借贷合同无效案件27件,依法对逾期举证、虚假陈述和虚假诉讼等行为进行罚款、拘留、判处刑罚22件24人,有效传递了人民法院制裁违法职业放贷、着力打造诚信诉讼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为推动构建高利贷综合治理格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效搭建协作机制,与通辽市税务局签署《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收入相关税费备忘录》;与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签订党建共建协议,搭建党建共建平台,探索党建引领下的金融治理融合。主动建言献策,向市委报送《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法治化的意见建议》,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有效履行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工作职责。
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评价和矫治作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范围内筛选6件打击和规制职业放贷的典型案例,具体包括:大额现金交付争议的审查认定,出借款项已经偿还、没有交付的认定,职业放贷合同无效认定及后果处理,职业放贷“套路”的破解与无效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认定及处理,执行阶段对涉职业放贷案件的处理等,这些案例针对性强,切中了民间借贷乱象的治理本质,传递了明确的裁判导向;指导性高,有的案件在全区范围内尚属首例,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通报会的召开,有利于进一步营造高利贷综合治理的社会氛围,也必将为依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法治正能量。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打击和规制职业放贷典型案例
李某甲诉付某、李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大额现金交付借款的审查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付某、李某乙系夫妻关系,付某系被告宏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年夏,被告付某、李某乙因开办宏图公司缺少资金,经人介绍结识李某某,聘李某某为公司顾问。
年4月1日,被告付某、李某乙与原告李某甲在未曾谋面的情况下,通过李某某向李某甲出具了.7万元借据一枚,约定还款期限为自年4月1日起至年3月31日止,该借据标注了系向李某甲处借款。后李某甲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诉讼过程中李某甲、李某某均称是在年4月1日前多笔借款汇总后形成的总条。付某等被告称此笔借款实际数额为万元,按月息3分计一年利息,减免元后,出具的.7万元借据,但之后一直未实际收到借款,索要借据未果。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的.7万元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付某、李某乙、宏图公司。本案中李某甲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依据为付某、李某乙、宏图公司出具的.7万元借据一张,但并未有向付某、李某乙、宏图公司直接的转账凭证和交付款项的充分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前提条件。结合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和因素,对争议事实综合认定如下:
(一)从借贷金额和交易习惯来看,李某甲主张的借贷金额为.7万元,数额巨大。即使如李某甲、李某某所述,该.7万元款项是自年6月份开始分期出借,则至年3月份,10个月的时间,近万元的借款,月均约90万元,全部为现金,无一笔银行转账,甚至在历次庭审中,李某甲也未能提供任何一笔其本人大额银行取款凭证,明显与常理不符,亦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
(二)从款项交付情况来看,本案中李某甲对付某、李某乙、宏图公司无直接转账凭证,述称是将现金交给李某某,通过李某某出借,此前与付某、李某乙素不相识。首先,对于如此巨额资金,在李某甲与实际借款人未曾谋面的情况下而通过李某某转借,与常理不符。其次,李某甲对于巨额资金何时、何地交付给李某某,每次交付数额,每次扣除李某甲、李某某所称的利息数额是多少,均不能进行准确、清晰的陈述。
(三)从李某甲的经济能力及借款来源的情况看,经询问,李某甲称其无银行存款,借款时交付给李某某的均为现金,出借给付某、李某乙的钱款,是出借给其他人的资金回拢后,再转由李某某出借。但经询问李某甲资金回拢的来源情况,李某甲不能进行准确合理说明。对于近万元巨额现金的来源情况,李某甲、李某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无任何银行存取、转账记录,难以令常人相信实际交付借款的真实性。
(四)从涉案欠条约定内容情况看,李某甲向与其素不相识的付某、李某乙出借款项,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但借据中未有任何利息约定,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做法,与李某甲利息收益的预期相矛盾,亦与一般出借人对借款利息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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